周云首先开始进行陈述。
“本案共同侵权人吴玉芳与原告章云帆系夫妻,三年前,吴玉芳在婚姻存续期间与被告刘嘉乐通过互联网认识,三个月后,在刘嘉乐的疯狂追求下,两人发生了性关系,并在之后一直保持婚外恋情。”
“今年二月份,两人在得来酒店1308房间发生关系时被原告撞破。”
“刘嘉乐不顾世俗道德,违反公序良俗,与原告妻子保持近三年的婚外恋情,导致原告感情和家庭破裂,对原告的感情带来了巨大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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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配偶权为身份权的一种,应当受到支持,被告和吴玉芳侵犯了原告的配偶权,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告方有权向任一侵权方提出全额赔偿请求。”
共同侵权人是承担连带责任的。
就是说张三李四一起侵犯了王五的权利,王五可以起诉其中一人赔偿所有,也可以起诉两人共同赔偿。
至于赔了之后他们内部怎么分,那是他们的问题,这就是连带责任。
这次为什么不把那个出轨的吴玉芳一起起诉了,很简单,因为没必要。
两人现在还没离婚,财产也没分割,这会赢了官司,执行很麻烦。
所以不如先让刘嘉乐承担,然后再通过离婚诉讼来让吴玉芳承担赔偿责任,两种责任,两种赔偿方式。
老潘眼皮也没抬一下,开口道:“请被告开始答辩。”
一身西装梳着大背头的江启铭随即开始答辩。
“第一,本案与章云帆敲诈勒索一案存在极强的关联,原被告与刑事案件被告和受害人一致,根据先刑后民原则,需要等刑事案件判决生效后,方可审理民事案件。”
“第二,原告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是基于民法典夫妻忠诚义务,所以其权利相对人应为其妻吴玉芳而非被告。”
“第三,原告以侵犯配偶权为由索赔没有法律依据,民法典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均没有规定被告与吴玉芳的通奸行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更没有配偶权相关规定。”
“配偶权目前仅仅只有学术界认可。”
“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江启铭说完后下意识地看了看旁听席,还好,刚刚的发挥应该没问题。
他没有否认双方存在通奸行为,检察院给的证据,这就没法弄。
所以答辩里就是纯粹从法律规定方面来说的。
答辩完成,举证质证就没什么可说的了。
很快老潘开口道:“法庭调查结束,下面开始法庭辩论。”
周云首先开始反击对方的答辩。
“先刑后民原则只是一个法律原则,没有明确规定。”
“而且就算是先刑后民原则,那也必须得进行事实审查。”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是侵权关系,和敲诈勒索案并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因此不应适用先刑后民原则。”
就这么简单,两个不一样。
什么情况下应该适用先刑后民原则,比如我们俩签了合同,然后履行的过程中发现可能存在合同诈骗。
那在这个时候就要先刑后民,优先处理合同诈骗罪。
说完这个之后,周云开始主要进行配偶权的阐述,这才是案件的关键。
从答辩中就能看出来,江启铭同样把这个作为了关键。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而配偶权便是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权利,其应为身份权,身份权同样是人身权利的一种。”
身份权,这是一个很多人不太好理解的权利,什么是身份权,就是你基于某个身份而产生的权利。
某种意义上等同于人格权,但是又有所区别。
举个例子,身份权最核心也是法院一定认可的权利是什么,是亲属权,也叫亲权。
最简单的,很容易就能想到的一个权利,抚养权。
这是权利吗,当然是了。
你看那法院诉讼离婚的,很多都在抢孩子,那孩子能抢吗?
当然不能抢了,能抢的是什么,是抚养权。
“而民法典第一千零一条规定,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适用本法第一编、第五编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配偶权,在民法典第一编和第五编以及其他法律中确实没有相关规定。”
“所以应当参照适用本编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基于此,配偶权也应当为绝对权,其经过法定公示之后便具有对世性!”
周云的大概逻辑就是,首先民法典说了,基于婚姻家庭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人身权利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那配偶关系肯定也会产生一种权利,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谁也不能否认这种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