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章 明宋同盟条约

吕宋女皇陛下召见大明国使者梁兴扬阁下!

果然,女皇陛下一开口就是商议两国合作事宜。

这就是正瞌睡呢送了个枕头——求之不得啊。

梁兴扬正襟危坐,开始了跟女皇陛下的谈判事宜,一番拉锯后,还是决定先订立原则性同盟条约,具体合作事宜,再进行磋商。

然后签署了《大明帝国与吕宋国友好同盟条约》,全文如下:

“大明帝国国主特派大明帝国太子少保、内阁大学士、忠武侯、总务兵部大臣梁兴扬

吕宋国国主特派吕宋国太师闻泰

双方全权代表互相校阅本国国主授权国书,确定无误后,缔结两国友好同盟条约,议定各条款如下:

第一条:缔约双方将为维护世界和平、维护双方国民利益而尽一切努力。

第二条:缔约双方保证共同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直接出动武力进入对方国境协助作战、进行经济和军事援助等措施,防止任何国家对缔约双方的任何一方的侵略。

一旦缔约一方受到任何势力(包括强大的无国界武装集团、一个国家或几个国家联合的武装)进攻,因而处于战争状态时,缔约另一方应立即尽其全力给予军事及其他援助。

第三条:缔约双方承诺不加入反对缔约双方的任何同盟,不参加反对缔约双方的任何集团和任何行动或措施。

第四条:缔约双方将及时对两国共同利益有关的一切重大国际问题进行协商。

第五条:缔约双方将始终保持互相尊重主权、互不干涉内政,坚持平等互利的原则和友好合作的精神,在两国的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始终保持高度合作,对双方经济主体和个人给予国民待遇。

第六条:两国合作事宜将由更为详细的合约细则规定。

第七条:本条约须经本国国主批准,并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批准书在吕宋国首都互换。

第九条:本条约在未经双方就修改或者终止问题达成协议以前,将一直有效。

大明帝国全权代表 梁兴扬(签字)

吕宋国全权代表 闻 泰(签字)\"

这份条约也被称之为两国合作九条合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