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7章 凶案背后的丑闻,1988年合肥市常青公社“11·2”碎尸案

我对他说,我没有办法我厌恶极了。可郑克强仍然缠着我不放。

不久前我妻子生产了,生下一个女儿。

这时候,我就下决心要了结和郑克强的关系。我是做父亲的人了。如果这件事被人发现,这将是一个洗刷不清的耻辱。当郑克强来找我时,我再一次坚决地表明了这个态度。

那天,郑克强和我纠缠了很长时间,我坚决不答应。他就很伤心地说:“那就算了,你能陪我一起去取钱吗?”就是去那个托他买彩电的人家取钱,我答应了。取过钱后,他又跟着我到家里。我妻子刚生下孩子,还没有出院。家里只有一个人。哪想到郑克强又一次提了性要求。我说不行。

他就说:“最后一次,你答应吧,否则我就要死了。”

我简直没办法……

当他脱衣服的时候,我再也无法容忍了,随后拿起烟灰缸将他砸倒了。我当时害怕得很,以为他已经死了。我摸摸他的呼吸,一点也感觉不到,很长时间,脑子乱极了。后来我就想,这样也许是最好的解决办法了。于是我找出了斧子……

法庭上,姜素海出示了郑克强给他的信件。

法院经过认真调查审理,确认姜素海所述属实,这是一件由同性恋引起的谋杀案。姜素海杀人动机是出于对这种事的厌恶和恐惧,在某种程度上他也是一个受害者,令人同情。

然而,尽管律师极力替他辩护,但由于案件的性质恶劣,手段残忍,影响极坏,法庭最后仍然判处姜犯死刑,立即执行。

姜素海表示服从判决,没有上诉。

同时,考虑到这类隐私案件公布出来可能产生不良影响,法院对外还是宣布姜素海的杀人动机为“谋财害命”。据说,姜素海本人也有这种想法。他对法院过,这种事太见不得人了,他不想死后死自己的妻女蒙受更大的耻厚。

当时,全民法治意识极其淡薄的事实,在姜素海的身上又一次得到了充分的证实。他本可以通过正当的手段诉者法律或采用较温和的方法,如劝说或强制郑克强去“精神病院——性变态矫正科”进行矫正治疗,来加以解决,然而可悲的是,姜素海终于未能加以解决;然而可悲的是,姜素海终于未能走出自己的局限性(法律意识的局限性)。他举起利斧劈向郑克强的同时,也给自己建造起了绞索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