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3章 刘兵打假

芬芳人生 文润兰香 1201 字 1个月前

金沙商厦向刘兵退还货款和赔偿损失 3200 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140 元;刘兵在金沙商厦所购买的“555”牌不锈钢器皿由法院依法没收。

1996年12月3日,刘兵在金沙商厦发现“555”不锈钢器皿标签上印有广东字样,觉得有问题,因为“555”牌不锈钢器皿都是上海生产的。于是一次性购买了50只,计款1600元。

刘兵以该产品是假冒产品为由要求商厦退货并赔偿。商厦却十分肯定:“该产品不存在假冒。”

12 月 8 日,刘兵的律师刘辉与“555”牌商标所有人上海轻工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联系。该公司看了邮寄的样品照片,确认不是上海产品,而是假冒产品。该公司还告知,只有上海两家厂家生产“555”牌不锈钢器皿系列产品,其他厂家生产的所谓“555”牌不锈钢器皿都属于假冒伪劣产品。

刘兵获得有关证据材料后,再次找商家协商处理,但商家拒绝退货赔款。刘兵毅然将此案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法庭调查取证过程中,金沙商厦的领导对此开始引起重视。商厦领导召集全体职工开大会,声明竭力支持“刘兵打假”,并针对商场进货人员、质监人员文化水平低、业务素质差、责任心不强等问题进行了整顿,调整了一批职工的岗位。他们决心严把商品进货关,不再让假冒产品进入商厦。

由于金沙商厦领导重视,认识提高,在法庭调解时,商厦代表主动认错认罚。不到 1 个小时,双方便达成了调解协议。

第二宗是购买错标产地的理光 Rz - 900D 照相机事件——

1997 年 4 月 5 日,经非凡牵线,刘兵与长沙市吉盛百货大楼照相机产地标注纠纷,通过双方协商,得以和解。“吉盛”准予刘兵退货,发给刘兵商品标注建议奖 500 元,补助刘兵有关开支 500 元,并聘请刘兵为商场监督员。

2 月 19 日、20 日,刘兵发现“吉盛”的理光 Rz - 900D 照相机标注产地为“日本”,觉得机会来了,他明知,该照相机产地应该是“台湾”。于是,他分两次买了2台理光 Rz - 900D 照相机,商家出具的发票上亦写有“日本”二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