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审判长、审判员,各位,公诉词中很多说法有问题。第一,十全大补丸和养精丸数量上不符。我第一批共熬制养精丸八千多粒,我买的原料收据和重量,以及配方,可以证明产量。刚才推算过,十全大补丸至少销售四千粒,这是以粒卖的计算方法,实际销售过程中应该是以盒装销售为主,加之丢弃了一部分,也就是说生产十全大补丸数量应该在五千粒左右。我熬制的养精丸除了我留下了两百粒左右,其余的全部交给了村上。所以,我怀疑十全大补丸全并不是以养精丸为基础制造,我申请查验十全大补丸的有效成分。”
“这里有检验报告,除去包衣,十全大补丸和养精丸的成分相同。”顾忠义道。
叶风顿了下接着说:“这只能证明十全大补丸是以养精丸为原料,并不能证明我生产了十全大补丸。其次,李海涛于8月8日给我十万元现金为捏造假证,我当日在省城,酒店入住情况可以作为凭证。第三,我于8月11日被警方逮捕,李海涛于8月12日向我汇款,我不晓得此事,即使他向我汇款,也不能证明这就是卖假药的分红,可能是他汇款对象搞错了。我恳请法院核实证据的可靠性,公平公正的进行审判,还我一个清白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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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法院审判是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所以我们正在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审判。”审判长说。
审判长是县法院院长,本来叶风这个案子是不需要合议庭审,因为他收到提醒,这个案子可能是冤假错案,所以他才重视起来。如果是独审庭,多半是同意公诉方的观点。这个案件他也发现了很多蹊跷之处,物证只能证明叶风在制造养精丸,而不是李海涛销售的十全大补丸,所有证明叶风组织销售假药的证据,都是来源于这个叫作李海涛的人,再无其他证据。特别是被告叶风有8月8日未和李海涛见面的证据,那就证明了李海涛作伪证,一个作伪证的人提供的所有证据都不能作为有效证据。
“请辩护方提问或发表观点。”审判长短暂的思考后,接着说。
方正:“审判长、审判员,我有几个问题想问证人。”
“请提问。”
“李海涛先生,请问你何时何地从何人手中获取过养精丸?”
“大概是7月20日,叶风联系我,给了我一大批药品。”
“具体时间地点?有没有证据?”
“凌晨两点左右,在叶家村村口,夜深人静的时候,没有其他人证。”
“你是否从其他途径获取过你所说的药品?”
“没有。”
“审判长、审判员,各位,证人在撒谎,我的当事人第一批养精丸大概在8000粒左右,制成后留下200粒自用,其余全部交与村上,由村上发放给村民试用了800粒左右,效果明显且无副作用后,按照每户30粒发放,由村民自用或者送给亲友试用,还剩下1000粒左右,由叶家村的几个年轻人拿到集镇上散发,当时李海涛连续领取过两批、大概200粒左右。我这里有一份我当事人熬制第一批养精丸的流向调查表,其中有两千多粒的去向都指向了李海涛,相关证人都签字盖手印且留下了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