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扫错码之后

小法庭 柳知非 3102 字 1个月前

“不认识。”

“他只花了200元,却买了600元的货,这个账你怎么算的?”

“经理,我……”

“他用藕粉换奶粉,但是他藕粉没付钱。”

“经理,他又不买藕粉,为什么要付钱?”

“你……他没买藕粉,凭什么用藕粉换奶粉呢?”

“我……”

“这样吧,从明天开始,你不要在收银台了,你去库房。”

处理完左琪的问题,辛有溪稍事休息,他感觉那个用藕粉换奶粉的顾客很面熟,对了,就是莫渭南。他拨通了莫渭南的电话:“莫先生,你欠我400元的奶粉钱。”

“我怎么欠你的?”

“是我们这个收银的小姑娘左琪算错账了。”

“你想要怎样?”

“你得把400元退给我。”

“退给你?这个钱啊,我一没偷,二没抢,三也没有骗……”莫渭南把辛有溪的话原封不动地搬用了一遍。

“你怎么能这么说话?”

“哈哈,那得问你呀,前几天我找你退钱的时候,你是怎么说的?”

辛有溪无语。他咨询了一个律师,律师说这是因为重大误解而导致的错误,可以要求撤销交易,而且必须在90天内请求撤销,交易撤销之后,他可以收回蜂王浆和奶粉,如果对方不退还蜂王浆和奶粉,或者蜂王浆和奶粉已经无法再返还了,他就可以要求对方赔偿600元。现在对方不同意退款,可行的办法是向法院提起诉讼了。

辛有溪最初不打算通过诉讼来讨要600元钱,但他不知道左琪算错了多少账,他必须拿一个例子警示其他顾客,“吴哥”帮助过自己,不好采取措施,再说金额也不大,他的思维集中在莫渭南的身上……

5.终局

莫渭南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原告是越海市吉祥宝贝保健品有限公司,诉讼请求是撤销奶粉买卖合同,要求他返还奶粉,或者赔偿400元。莫渭南起脚做了一个射门的动作,这是他生气时的标配。在他看来,辛有溪的水果店欠他400元,他又欠辛有溪的保健品店400元,两下相抵已经扯平了,谁也不欠谁。

莫渭南走进了一家律师事务所,接待他的律师摇了摇头,告诉他:“标的额太小。”

“什么意思?”

“就是案件的金额太小。”

“那你们还接这个案子吗?”

“我们的最低收费是5000,你自己算算账。”

莫渭南拾起手机,刷到一场视频直播。

“请问嘉宾,我把红包发错了群,还能收回来吗?”

“能收回来,但你得先付案件受理费。”

“请问嘉宾,情人节,我给女友转账520元,但转错了人,我的钱能收回来吗?”

“不知道自己的女友是谁?”

“我看错头像了。”

视频里的问题很对莫渭南的胃口。世界上的“马大哈兄弟”真不少。

莫渭南放弃了请律师的想法,这是他关注的一个视频博主,博主开办的系列节目《小法庭》每期都有他贡献的一份点击量。

视频博主就是肖问豪。直播中的嘉宾是酷博士和戴聪明。

收到莫渭南的私信,肖问豪邀请酷博士和戴聪明通过网络作答,再加上肖问豪一共三人,肖问豪这样安排的创意来自于“三人行必有我师焉”。

酷博士告诉了莫渭南一个名词,这是一项法律制度,依据这个制度,扫错码付出去的400元,他有权要求辛有溪的水果店归还。

不过酷博士和戴聪明一致认为,莫渭南欠辛有溪的保健品店的400元和辛有溪的水果店欠莫渭南的400元不能互相抵消。因为法律主体,就是当事人不同,法律关系也不同,水果店和保健品店虽然都是辛有溪开办的企业,但是在法律上是不同的主体。莫渭南可以对辛有溪的水果店另行提起诉讼,要求水果店返还400元。

一个月之后,法院对原告越海市吉祥宝贝保健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莫渭南买卖合同撤销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被告购买的奶粉实际价值是600元,而被告仅支付了200元,原告的工作人员左琪基于对被告提出的以藕粉换奶粉的提议产生了重大误解而同意交易,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对原告要求撤销的请求予以支持,但因为奶粉已实际拆开而无法返还,因此判令被告赔偿原告400元。

又一个月,法院对原告莫渭南诉被告越海市万紫千红商贸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作出判决,被告通过收款码收到原告支付的400元没有合法理由,属于不当得利,应予以返还。判决被告退还原告400元。

判决之后,双方都主动履行了合同。

肖问豪依据这一故事制作了一期《小法庭》,定名《扫错码之后》。酷博士作为嘉宾出席。节目中将莫渭南和辛有溪分别称为“莫某”“辛某”。

对话从肖问豪的问题开始:“法院认为本案中扫错付款码的问题,在法律上叫不当得利。从字面上看,是不是得到了不应当得到的利益的意思?”

“对。《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肖问豪追问:“我就不懂这个‘有权请求’是个什么意思。光请求有什么用呢?我们看到本案中莫某已经请求了,辛某还是不还钱呀?”

“民事法律中,‘有权请求’就是民事权利的一种表现形式。一方当事人的‘有权’,在另一方当事人那里就是义务。义务是必须要履行的,如果负有义务的人不履行,法律会强制负有义务的人履行……”